灵魂学说

灵魂与肉体的区分是两个领域区分的延伸:正如世界有可见与不可见两种,人也有可见与不可见两部分。他的区分蕴涵着后来被称作身心二元论的观点,即,灵魂和身体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实体。柏拉图并未像以后的身心二元论者那样否认灵魂与身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在他看来,人不是灵魂与身体的复合,而是利用身体达到一定目的之灵魂。另一方面,他也看到身体对灵魂的反作用,这种作用或者有益于、或者有害于灵魂。

灵魂的三重区分

《理想国》首次对灵魂做出理性、激情和欲望的三重区分,柏拉图称它们为灵魂的三个部分。说明灵魂包含着人的行为必须服从的三个原则:理性控制着思想活动,激情控制着合乎理性的情感,欲望支配着肉体趋乐避苦的倾向。柏拉图认为,理性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是人的灵魂的最高原则,它是不朽的,与神圣的理念相通。激情和欲望则是可朽的。激情高于欲望,因为激情虽然也被赋予动物,但只有人的激情才是理性的天然同盟。欲望专指肉体欲望,理性的欲望被称作爱欲(erros),这是对善和真理的欲求。肉体的欲望或服从理性而成为一种德性,或背离理性而造成邪恶。

柏拉图所说的灵魂和身体的关系归根到底是灵魂内部理性和欲望的关系:当理性原则支配着灵魂时,灵魂正当地统摄着身体;反之,当欲望原则支配着灵魂时,身体反常地毁坏着灵魂。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之下,起决定作用的总是灵魂自身的原则。灵魂始终支配着身体活动,即使身体对于灵魂的有害影响也是通过灵魂中的欲望而起作用的。

他还把灵魂的各部分与各种德性相对应:理性对应于智慧,激情对应于勇敢,欲望对应于节制。我们将看到,灵魂与德性的对应关系是政治等级关系的基础。

三重区分并不影响他所坚持的灵魂统一性。在他看来,灵魂的本性是理性,激情和欲望都应服从于理性;欲望违背理性而耽于肉体享受是违反灵魂本性的反常行为。当他不加区别地使用“灵魂”这一词时,往往指合乎本性的灵魂。比如,他所说的“灵魂不朽”,主要指理性灵魂的不朽。只是在需要分析灵魂与身体、道德和政治活动的对应关系时,他才区别灵魂包含的不同因素,而不把“灵魂”与“理性”等同起来。

灵魂回忆说

灵魂在未跌落之前,对理念领域有所观照,包含着天赋的知识。灵魂在附着身体之后,由于身体的干扰或“污染”,它忘记了过去曾经观照到的东西。只有经过合适的训练,才能使它回忆起曾经见过的理念。因此,学习就是回忆。如果把柏拉图的语言变成现代的语言,他的意思是:灵魂有无意识和意识两种状态,无意识包含着意识的内容,意识活动是对无意识内容的自觉与反思。

“回忆说”在柏拉图哲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主要作用在于:

  1. 为苏格拉底方法提供了理念论的论证。苏格拉底方法相当于由低到高的集合法,这种方法之所以能够在灵魂内部诱导出真理,原因在于灵魂回忆起既有的知识,在于灵魂与理念领域的相通。

  2. 回答了生活在可感世界的人何以能够认识理念的诘难。“回忆说”依据“同类相知”的认识论原则做出答复:灵魂来自理念领域,它所拥有的知识是理念对于理念的把握,人类知识是灵魂对过去经历的回忆。

  3. 论证了灵魂不朽。柏拉图把灵魂分为九等,根据生前的善恶,或上升到较高等级,或下降到较低等级。暴君如果继续作恶,他们的灵魂将会沦为动物灵魂。西方伦理学有把灵魂不朽说作为道德生活必要前提的传统,柏拉图的轮回说可以说是开这一传统之先河。

“国家是大写的人”

柏拉图认为社会起源于经济需要,一个人与另一些人合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更好的生活必需品。相互帮助和合作的人聚集而居,“并把聚集的居所称作城邦”。社会的原则首先是专业分工的原则:每一个人都按照自己的自然禀赋从事一门职业劳动。

按照专业分工原则,有一批人承担保卫城邦的职责,他们构成了与上述生产者阶层有别的武士阶层。武士除了具有勇敢的禀赋之外,还赋有智慧。他们知道什么是城邦的真正敌人,同时必须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善。

在柏拉图设想的理想国家中,统治者(包括武士)除了国家的利益之外没有任何个人的利益。为了在统治阶层中排除个人利益,他提出了统治者共享财产和配偶的设想。柏拉图认为男女的差别只表现为生育中的不同作用。除此之外,女人和男子具有同等的自然才能,应该接受同等教育,担负同等职责,包括统治者的职务。没有根据认为柏拉图主张把妇女当作财产分配,所谓的“共妻”主张不过是国家严格控制婚姻和生育的一种政策,只在统治阶层内部实行。男女统治者均由国家指定配偶,配偶不固定,致使统治者无家庭。并且,配偶在指定的时间里生育,以便能生出天性优秀的后代。婴儿出生之后即交给国家抚养教育,不属于父母。统治者也没有个人财富,摒弃金银玉器的装饰,只从生产者那里取得满足朴素生活的必需品。

柏拉图对社会等级的分析出于对社会发展进程的考虑。从最基本的经济生活发展出战争活动,最后产生出政治活动。伴随着社会生活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依次产生出生产者、武士和政治统治者这样三个社会阶层。尽管承认社会等级的差别,柏拉图却反对以某一等级的利益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他认为等级的区分是依照社会分工原则在不同禀赋的社会成员之中产生的自然区分,将某一等级利益凌驾于其他等级利益之上却是不公正的人为追求。

社会正义就是每一个人都只做适合他的本性的事情,这就是,统治者以智慧治理国家,武士以勇敢保卫国家,包括生产者在内的所有成员以节制协调彼此的行为。反之,三个等级相互干预、彼此替代则是不正义,如天性应该当生产者的人企图跻身于武士行列,军人企图掌管治国的大权,这种僭越行为将毁灭国家。柏拉图的社会观的基础是“自然说”,基调是知识精美主义。

政治哲学

为了建立正义城邦,柏拉图提出“哲学王”的主张。他说:“除非哲学家成为这个世界的王,或者我们现在称之为王和统治者的人真正成为哲学家,否则,国家的灾难,人类的灾难将没有尽头。”“哲学王”作为知识和智慧的公共导师,承担教育和指导武士阶层的职责。柏拉图设计一个教育方案,要求从小培养有教养、有知识的身心健康的武士阶层,从中选拔出懂辩证法、有智慧和实践经验的治国者。柏拉图承认,他设计的“理想中的城邦,在地球上是找不到的”。

柏拉图把现实中的城邦划分为五类,逐次堕落,从君主制或贵族制堕落到荣誉制,再次堕落到寡头制,又堕落到民主制,最后堕落到僭主制。柏拉图敏锐地发现,雅典民主制有三个致命缺点。

  1. 无节制的自由,社会无序混乱。

  2. 实行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不按照理性而按照意见决策,造成处死苏格拉底那样的不公正的审判。

  3. 民主制必然导致僭主制。在这种秩序混乱的社会中,人人不能自保,大多数人愿意一个强者当政保护他们,僭主借机上台,上台后制造更大的罪恶,社会堕落至极。

柏拉图在后期著作《法律篇》中,提出现实可行的“次好”的法制。柏拉图主张以法治国。他说:“法律是主宰,统治者只是法律的仆人”;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柏拉图设计的法律制度保留了民主制的一些优点,如完善公民大会和陪审团制度。但《法律篇》的基调是保守主义。在思想上,柏拉图主张把宗教置于国家指导之下。在政治上,他主张严格限制选民资格,城邦不应设在海边,应是农业社会,而不是商业社会;应当生产,而不应进口。他还说,一个城邦的公民人数应为5040人,分为59个部落。[插图]这些主张显然违反氏族农业社会向城邦商业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