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墨家
社会历史观
后期墨家继承了墨翟的“兼爱”、“尚同”等政治思想,其中特别强调讲实际功利。他们反对孟子所宣扬的“义”,认为讲“义”是不能离开“利”的。“义”不应当只是主观的动机,而同时也应该是客观效果上的“利”。所以,他们说,“义”和“利”应该是统一的。
讲“忠”,就是要做有利的事以使君主强盛;讲“孝”,就是要有利于父母。后期墨家这种强调实际功利的道德理论,是与孟子宣扬的天赋道德观念根本对立的。
后期墨家还反对永远不变的“义”。他们认为历史是发展的,随着古今社会的变迁,过去所讲的“义”和今天所讲的“义”的内容是不同的。
后期墨家根据这些理论,批判了历史倒退论的观点。当时一些守旧复古的人总认为历史一代不如一代,喜欢称道尧的“善治”。把古代的治理原则用到今天已经变化了的社会中来,那即使是尧也是治理不好的。治理今天的社会必须根据今天社会的情况,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善治”标准。这是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历史的,有进步意义。
认识论
后期墨家根据当时自然科学的知识,对一些重要的哲学范畴作了唯物主义的说明。
空间范畴是包括一切具体的场所,如东西南北等。至于运动则是事物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变迁,运动离不开时间和空间。他们曾举人行路这种运动为例来说明运动范畴的内容。
运动必然有先后、远近的变化,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的运动。后期墨家在这里讲的虽然还只是最简单的运动形态,即机械运动,但他说明了运动与时间、空间的统一关系,这在古代是十分可贵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
后期墨家发展了古代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他们充分肯定人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的。他们认为,人的生命就是形体与精神活动的相结合。
人具有认识的能力,只是可以有认识事物的主观条件(“所以知”),但不一定能达到对事物的认识。
一切认识必须通过感官的感觉才能得到。即使有些知识不是由当前感官的感觉得到,那也是由于经验积累的结果。
对时间(“久”)的认识,不是用“目”这样的感官所直接得到的,而是经验积累和概括得到的。
根据这一思想,后期墨家把知识来源分为“亲知”,“闻知”,“说知”三类。“亲知”,就是亲身通过感觉得到的知识。“闻知”,是由传授得来的知识,这里又分为直接传授(“亲闻”)和间接传授(“传闻”)。“说知”则是指用推理的方法得到的知识。
后期墨家没有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上,他们认为,感觉经验只是认识的一个方面。
要根据感官得到的感性认识,深入一步去认识事物。这种深入一步的认识,后期墨家认为要依靠心的思虑作用。后期墨家把这种认识称为“zhi(上知下心)”“zhi”这种认识,是用人的认识能力,综合考虑事物(“论物”),这样,就能使认识更加明白,透彻。这种“zhi的认识,接近于理性认识。
后期墨家坚持了唯物主义经验论的认识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墨翟的狭隘经验论倾向和错误。这对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后期墨家强调认识必须是“名”与“实”相“合”(或“相耦”),“志”(主观动机)与“行”(或“功”即客观效果)相一致。
后期墨家对庄子等否定认识的客观标准,取消是非的相对主义,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庄子曾说过“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认为没有任何客观标准,一切认识、理论都是不可靠的,没有用的。后期墨家尖锐指出,把一切认识、理论都看做是荒谬的,不可靠的,那才是真正的荒谬。他们还说,即使从这句话本身来讲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你既然认为一切言论、理论都是荒谬的,那么你说的这句话是对的呢?还是荒谬的呢?
他们反对庄子笼统地反对一切辩论。对于一种理论的批判,也不能以批判的多少来判定这种理论是否正确,而是要看它是否应当批判。
后期墨家对于真理标准的理论,也克服了墨子“三表”思想中的狭隘经验论,杜绝了墨子由“三表”法证明鬼神存在的错误思想。
逻辑理论
后期墨家认为,辩论的根本目的是要“明是非之分”,“明同异之处”以“决嫌疑”(《小取》)。因此,辩论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遵循一定的逻辑原则。
第一条是:“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这是说辩论时必须了解所辩论的事物的情况,符合客观实际,同时要充分了解对所辩论事物的各种意见的同异。
第二条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这是说,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必须要能反映客观的实际内容,命题或判断(“辞”)要正确地表达其含义(意),论证(“说”)要有充分的根据(“故”)。
第三条是:“以类取,以类予。”“类”是表示同类事物的共同概念。这是说,在辩论时要遵守类概念的原则,在同一类概念中选取已知部分提出例证(“取”),同样依据同一类概念进行推论(“予”)。后期墨家很重视逻辑上的类概念,认为只有同类才能相比、相推。把不同类的事物或概念硬拉在一起相比或进行推论,这叫做“狂举”,是根本错误的。
第四条是:“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这条要求辩论者不要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
关于概念,后期墨家首先用唯物主义观点肯定,概念是表示客观事物的。“实”是客观对象,是第一性的;名词,概念是表达客观对象的,是第二性的。上面说到的“以名举实”,所谓“举”, 《经上》说:“举,拟实也”,就是摹拟客观对象的意思。
后期墨家还认为名词、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属性,只能存在于事物之中,而不能离开具体事物独立存在。因此,他们批判了公孙龙所谓事物属性或概念可以独立“自藏”的客观唯心主义。
他们反对“离坚白”的观点,认为“坚”、“白”是“相盈”(联系)的。他们说,“坚”、“白”两种性质,只有分别在不同的事物中才是互相分离的,如果同在一块“石”中,那“坚”、“白”、“石”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他们批判公孙龙“自藏”的观点说,所谓得“白”时无“坚”,得“坚”时无“白”,那只是由于感官的不同,因而得到的感觉不同。这对某一感官来讲,只有“知”与“不知”的区别,而绝没有存在或不存在的区别。
后期墨家对概念的分类也作了研究。他们把概念分为三类:“达”、“类”、“私”。
“达”是指最高最普遍的名词或类概念,如“物”这个名词或概念,包括了所有的事物。
“类”是指一般的同类事物的共同概念,例如马这个概念包括一切马。
“私”专指某一事物的专有名词或个别概念。
后期墨家概念分类的思想,对以后荀况的逻辑思想有很大的影响。
关于判断,后期墨家认为,判断是用来表达客观事物或思想的确定含义的,即所谓“以辞抒意”。他们对判断也进行了初步的分类。例如提出“尽”、“或”、“假”等几类判断。
“尽”这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全称判断,或选言判断中的穷尽形式。
“或”这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特称判断,或选言判断中的不尽形式。
“假”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假言判断。
(注:全称判断和特称判断是形式逻辑中对直言判断的两种分类方法。全称判断是指主项涵盖了所有的对象,例如“所有人都会死亡”。特称判断是指主项限制了对象的范围,例如“有些动物会飞”。全称判断反映了事物的普遍性,特称判断反映了事物的特殊性。
选言判断是一种复合判断,包括两个或多个选言支。选言判断的穷尽形式是指选言支分别地断定了事物所有的可能情况,例如“这只猫要么是公的,要么是母的”。选言判断的不尽形式是指选言支没有涵盖事物所有的可能情况2,例如“这只猫要么是饿了,要么是累了”。
假言判断是断定事物情况之间条件关系的判断。假言判断有前件和后件两个支判断,前件表示条件,后件表示结果。假言判断根据条件关系的性质,可分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例如,“如果下雨,就会打雷”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因为下雨是打雷的充分条件。)
后期墨家还认为,要得到正确的判断,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正确的推理。“故”是指判断的理由、原因。后期墨家认为,“故”有两类,“大故”和“小故”。
“小故”这是说有了这个条件,并不一定就产生那种现象,但是没有这个条件,则一定不能产生那种现象。这是说的事物或现象产生的必要条件。
“大故”这是说,有了这个条件,就必然产生那种现象,没有这个条件,就必定不能产生那种现象。这是讲事物或现象产生的既必要又充分的条件,或各种条件的总和。
关于推理,后期墨家有相当细致的研究。除前面已提到的“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等原则外,他们在《小取》篇中还提出了“效”、“辟(譬)”、“侔”、“援”、“推”等几种推理方法。
“效”就是树立一个标准或公式(“法”),其他事物根据这个标准或公式去仿效,进行推论。按照这种办法去推论,凡是结果符合大前提的,就叫做“中效”,这个判断就是有效的;反之,就是“不中效”,其判断则无效。这种推论方法相当于形式逻辑中“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
“辟”,就是譬喻。即用另外一个具体事物来说明这个具体事物。
“侔”即用两个相等的判断进行直接对比而得出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直接推理。
“援”这是引用对方与自己相同的论据作为前提,进行推论的方法,也有援例作论证的意思。
“推”拿未知事物与已知事物进行“同”“异”的反复比较,推论出“同”或“异”的结论。这相当于用类比法进行的归纳推理。
后期墨家虽然提出了这些注意的问题,而当他们在运用这些逻辑推理时,也还产生了许多的错误。如他们虽然批判了公孙龙“白马非马”,而他们自己却又得出了“杀盗非杀人”的错误结论。这正如荀况批评的是犯了“惑于用名而乱名”的错误,还是掉到了脱离实际的纯概念游戏中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