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施和公孙龙
惠施的“合同异”说
惠施经常和别人进行争论的哲学和逻辑思想,主要有十个命题:
第一个命题是讲空间的无限性和相对性的问题。“至大无外”是讲大到无所不包;“至小无内”是讲小到能不断有所分割。这两个命题本来含有宇宙空间的大与小都是无限的意义。
但是由于惠施离开具体的大、小而只从抽象的大、小概念上来论证,这样他所谓的“无外”和“无内”,同时也就可能意味着“至大”之外再没有大了,“至小”之内也再没有小了。因此,这也就在实际上又否定了宇宙空间大、小的无限性。
他给“至大无外”下定义叫“大一”,给“至小无内”下定义叫“小一”,说明同是“一”从不同角度看就有大、小之别。这具有辩证法的因素。但也由于他是脱离具体事物的大小来论证大、小的相对性,因此又陷入了把“至大”、“至小”都抽象地命名为“一”,这就有可能导致否定大与小之间的质的差别,以至为相对主义开了后门。
第五个命题是讲事物的“同”“异”关系。惠施认为,事物有“大同”,也有“小同”,“大同”则小异,“小同”则大异,“大同”小异和“小同”大异是不同的,但无论这种不同如何,它都只是“小同异”而已。因为,不管事物之间是“大同”小异还是“小同”大异,也不管“大同”与“小同”之间又有什么不同,这些“同”或“异”都只是具体事物之间在互相对比之中的“同”“异”。如果从事物的根本上来讲,万物既可以说是“毕同”,也可以说是“毕异”,这才是事物的“大同异”。
”但是,惠施的万物“毕同”、“毕异”的命题与庄周根本否定事物的差别的观点还不完全相同。他在一定程度上是讲同和异的相互联系,讲同异之间有统一性。所以后人称惠施这种对同异的看法为“合同异”。
第十个命题是说,万物既然有“毕同”的方面,那对万物就应当同等看待,无差别地、普遍地爱一切东西,这就与庄子在《齐物论》中讲的:“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说法。
上述三个命题是惠施哲学的主要命题,其余那些命题都是由此推演出来的。
其中,二、三、六、九等四个命题是讲空间上的相对性;四、七等两个命题是讲时间上的相对性;命题八则是对当时流传的连环不可解说法的一种反驳。
惠施并不能全面地了解事物的同和异的关系,他片面夸大事物和认识的相对性,而不谈事物和认识在一定范围之内的绝对性,这样,又陷入了相对主义。而且由于惠施抽象地来谈论事物和认识的相对性,有些命题就成了诡辩。
公孙龙的“离坚白”说
惠施通过事物相对性的分析,强调事物的“毕同”“毕异”。公孙龙则通过对事物的性质和概念的分析,强调它们之间的差别和独立性。他的主要思想就是“离坚白”。
一块既坚又白的石头,我们就可以称它为“坚白石”,他认为“坚”与“白”是有差别的,所以不能同时都是石的属性。
你用眼看石时,得不到“坚”,而只能得到“白”的感觉,这时是没有“坚”;同样,你用手摸石时,得不到“白”,而只能得到“坚”的感觉,这时是没有“白”。
这种藏与不藏,见与不见的情况,他叫做“一一不相盈”,即“白”与“坚”是互相不渗透的。
公孙龙在这里片面夸大了事物的差别,终于把具体事物各属性之间的联系绝对割裂开来,而且把一般与个别,也就是把共性和个性截然割裂开来,进而又把一般说成是脱离个别而存在的独立实体。
公孙龙只看到一般和个别的差别,看不到二者的联系,结果得出了一般先于个别而存在,一般能脱离个别而独立自存的结论。
公孙龙所谓的“指”就是指事物的共性或概念、名称。这句话是说,事物都有共性或概念(指),而每一共性或概念则不必依赖于别的共性或概念。世界上如果没有了各种共性或概念,物也就无法说明它是什么样的物了。
纯粹抽象的独立自存的属性,他称为“指”,而把那些已表现为具体物的一个个属性,叫做“物指”。“物指”又称为“非指”。公孙龙的结论是,由各个独立自存的“指”组成一个“概念世界”,然后又自我转化为各个具体的“物指”和“物”。
白马非马:公孙龙认为,事物和概念都是有差别的,所以概念与概念之间是绝对没有相联系之处的。他的“白马非马”的命题含有辩证法的因素。但由此否认二者的联系,否认“马”对“白马”来讲有着逻辑上的蕴含关系。这当然是错误的。
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说,马和白马是有区别的,一般不等于个别,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方面或本质。但“白马”是与“马”相联系而存在的。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这个命题,就其指出一般和个别的差别,指出由于内涵和外延的不同,应当区别概念的不同,这在逻辑上对明确概念这点来讲是有意义的。但就其排斥概念之间的联系来讲,则是违背客观实际的。
名实关系:如果知道这个名称不是指这个事物,这个事物不应当用这个名称,那就不应当用这个名称去称谓这个事物。从这点看,公孙龙强调名与实必须一致的思想,是有其合理的成分的。但公孙龙过分强调概念(名)的独立自存,夸大事物与事物、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差别,他的思想最终陷于形而上学诡辩论。这样,他在如何达到名实一致的问题上,就走上了以“名”正“实”的唯心主义道路。